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4民初1644号原告: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夏庄路2号。
法定代表人:卓永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瑞凯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金城东路299号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28-118。
法定代表人:高书国。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贺,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骅,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瑞凯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
原告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此款已由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预交),由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