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38号原告:中山市海一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沙溪镇工业大道150号第3至第6层。
法定代表人:张恺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霈,广东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祁太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大富社区桂月路78号512。
法定代表人:刘良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风,男,汉族,1977年11月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系该司员工。
原告中山市海一舟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祁太山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海一舟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733.58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866.79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1866.79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