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4759号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362号3813房。
法定代表人:赖锦胡。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丽,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威,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京溪乐轩美食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京溪路46号28铺。
经营者:郑潮坤。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京溪乐轩美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550元,减半收取为225元,由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