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09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宜,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里县文辉副食便利店,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冠山街道铁龙路105号中兴嘉园C栋103。
经营者:罗文辉。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龙里县文辉副食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