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5055号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83428N,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妍,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秀娟,女,汉族,1971年5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彪,江苏言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丁秀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丁秀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丁秀娟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丁秀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