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125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辛县潘楼张集张利食品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利辛县西潘楼镇张集衬潘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623MA2QPNUY2P。
经营者:张利.女,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公司)与被告利辛县潘楼张集张利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古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被告的经营者张利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中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