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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利辛县潘楼张集张利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6民初125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利辛县潘楼张集张利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潘楼张集张利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125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辛县潘楼张集张利食品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利辛县西潘楼镇张集衬潘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623MA2QPNUY2P。

经营者:张利.女,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公司)与被告利辛县潘楼张集张利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古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被告的经营者张利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中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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