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知民初130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泉,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司海山,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司海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受理后,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金额为1万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