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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社旗县阳光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3知民初129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社旗县阳光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社旗县阳光宝岛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知民初129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泉,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社旗县阳光宝岛眼镜店,住所地河南省社旗县赊店镇兴隆中路西侧。

经营者:白鑫。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社旗县阳光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受理后,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金额为1万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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