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323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刚,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泽,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凤凰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虹悦城店,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应天大街619号三楼。
负责人:何清。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凤凰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虹悦城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凤凰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虹悦城店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