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014号原告:徐宝洲,男,汉族,1983年9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优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整栋。
法定代表人:郭某1。
原告徐宝洲诉被告广州优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名称“汽车灯(L2-H8单灯)”】纠纷一案,徐宝洲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徐宝洲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宝洲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