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0)黔01执157号丰洋兴业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嘉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民终668号民事判决,受理丰洋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铜仁市嘉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0)黔01执157号。
执行标的金额为:铜仁市嘉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丰洋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延迟履行金共计724415.03元。
在执行过程,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铜仁市嘉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4015.03元(含9600元执行费)。
因铜仁市嘉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丰洋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铜仁市嘉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9)黔01民初2050号民事裁定及(2020)黔01执保3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本院(2020)黔01执156号、(2020)黔01执157号、(2020)黔01执158号三个执行案件案款2846161.2元。
故本案执行到位属于申请执行人的724415.03元执行案款已冻结到本院账户中,待冻结期限届满或解除后再发还丰洋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案执行费9600元依法上缴财政。
综上所述,本案依法强制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关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民终668号民事判决全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