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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南京莱达科技有限公司金湖分公司、南京莱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8民初639号
案件名称639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南京莱达科技有限公司金湖分公司、南京莱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南京莱达科技有限公司金湖分公司;南京莱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639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6。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江红,上海凯一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玥玥,上海凯一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莱达科技有限公司金湖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建设西路2号自西向东第七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2U。

法定代表人:衡建国。

被告:南京莱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2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N。

法定代表人:郑玉东。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莱达科技有限公司金湖分公司、南京莱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

2021年1月10日,原告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元。

”2021年1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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