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41号原告:海南联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南省老城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海南生态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黎念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珍,该公司法务。
被告:海南汉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南省老城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海南生态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刘某1。
被告:广州汉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1。
本院受理原告海南联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汉风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汉风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海南联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海南联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南联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海南联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