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12民初23号原告:杭州某某婚姻介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陇南市成县某某婚介服务中心,住所地陇南市成县。
主要负责人:刁某某。
原告杭州某某婚姻介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陇南市成县某某婚介服务中心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杭州某某婚姻介绍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陇南市成县某某婚介服务中心已倒闭,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某某婚姻介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杭州某某婚姻介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