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302民初5414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霆,广东惟通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金磊,广东惟通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城区润家购物商店,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怀清庭1层商场的1号档。
经营者:陈细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城区润家购物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原告预交50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