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9民初14008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余裕武,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乐园,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明奇数码配件厂,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德爱工业区****一社会信用代码×××312。
经营者:秦明奇。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800元,超出部分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