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04知民初453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巩义市新中百全超市,经营场所巩义市新中镇茶店村广场。
经营者:暴毓峰。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巩义市新中百全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