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560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绵竹市春溢街**。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菲,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十足烟酒店,住,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办樱花二路**9-a-09/div>经营者:江丹军,女,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杰,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十足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
另900元,退还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