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41号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道蒋村工业园蒋村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618776679U。
法定代表人:卢兆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美益电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秦栏镇花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181MA2TJDGQ0G。
经营者:巫忠正,男,199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长市美益电子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03日立案。
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以其与天长市美益电子经营部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樊 坤 审判员 张宏强 审判员 汪 寒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陈应梅 书记员桑玉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