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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闪亮星照明灯饰有限公司、王征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民终1190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闪亮星照明灯饰有限公司、王征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闪亮星照明灯饰有限公司;王征宇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119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闪亮星照明灯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社区爱民路31号101。

法定代表人:陈活。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征宇,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林,上海段和段(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闪亮星照明灯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闪亮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征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3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查明:本案一审诉讼期间,一审法院采用法院专递方式向闪亮星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社区爱民路31号101”,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证据交换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该邮件被退回,退回原因备注为“用户要求指定日配送”“投递地址不详或所写地址不存在”。

一审法院向“中山市古镇海洲东岸北路368号电商城D栋5楼”邮寄上述诉讼材料,亦被退回,退回原因备注为“拒收”。

后一审法院在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向闪亮星公司公告送达上述诉讼材料。

一审法院开庭时,闪亮星公司未到庭。

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采用法院专递方式向上述闪亮星公司的住所地邮寄送达一审民事判决书,该邮件被退回,退回原因备注为“用户要求指定日配送”“电话无人接听或关机”。

一审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在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向闪亮星公司公告送达一审民事判决书。

在公告期间内,闪亮星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一审法院邮寄上诉状,但邮寄单上未载明寄件人信息。

一审法院经联系快递公司查找到寄件人黄崇淮和联系电话,经联系,寄件人提供了新地址“中山市古镇镇海洲电商城B栋515”。

一审法院按照该地址,采用法院专递方式向闪亮星公司邮寄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该邮件未签收被退回。

闪亮星公司提交的上诉状中确认其住所地仍为“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社区爱民路31号101”。

2020年4月27日,一审法院按照闪亮星公司在上诉状中确认的住所地,再次采用法院专递方式向闪亮星公司邮寄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该邮件未被签收,于2020年4月30日被退回。

《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中告知闪亮星公司应于接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人民币1050元,逾期不交,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院至今未收到闪亮星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

另查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闪亮星公司的股东为陈活、黄崇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审法院在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公告送达一审判决书期间,闪亮星公司向一审法院邮寄上诉状,但又拒不提供送达地址,明显具有妨碍和延迟诉讼的嫌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一审法院按照闪亮星公司提交的上诉状中载明的住所地,采用法院专递方式向其邮寄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闪亮星公司未在《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闪亮星照明灯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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