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4210号 原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武夷山路1-2楼157号10号楼二楼A区。
法定代表人:马英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珣,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勇,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大鹏,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大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