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06民初5275号原告:沈阳东晟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南大街57-12号(2-6-1)。
法定代表人:张庚友,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沈阳信乔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东路57号(1501)。
法定代表人:曲进。
原告沈阳东晟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信乔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2020年6月19日,原告沈阳东晟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阳东晟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沈阳东晟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洪昊澜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齐丹书记员徐娜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