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知民终20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南部县定水镇家乐福百货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定水镇朝阳后街。
经营者:陈微。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部县定水镇家乐福百货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3民初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南部县定水镇家乐福百货经营部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南部县定水镇家乐福百货经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部县定水镇家乐福百货经营部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南部县定水镇家乐福百货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