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民初186号 原告: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琴断口上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L。
法定代表人:王仁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俊,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阳春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黄旗堡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A。
法定代表人:周志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郞泳,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古田县友味小吃店,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城西街道城西路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9P。
经营者:周忠廉。
原告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阳春啤酒有限公司、古田县友味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以其与山东阳春啤酒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古田县友味小吃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古田县友味小吃店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