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3150号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盐县武原街道洁家佳日用品部。
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富民西路65号-2。
经营者:许洁佳。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海盐县武原街道洁家佳日用品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