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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会龙、董卫华假冒注册商标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5刑终104号
案件名称姜会龙、董卫华假冒注册商标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姜会龙;董卫华;刘玉梅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刑终104号抗诉机关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会龙,男,1977年7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东阿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东阿县,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2017年10月10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6日被东阿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登博,山东齐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卫华,男,1976年1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东阿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地东阿县,现住。

2017年8月28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5日被东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6日被东阿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刘玉梅,女,1974年1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东阿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东阿县,现住。

2017年8月29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8日被东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6日被东阿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审理东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姜会龙、董卫华、刘玉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鲁1524刑初1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会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以被告人董卫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以被告人刘玉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扣押的阿胶片及包装盒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被告人退缴的赃款521000元由公安机关机关上缴国库。

宣判后,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姜会龙、董卫华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抗诉,上诉人姜会龙、董卫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抗诉,上诉人姜会龙、董卫华申请撤回上诉,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准许上诉人姜会龙、董卫华撤回上诉。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9)鲁1524刑初18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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