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2民初1278号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永乐东路99号。
主要负责人:钱恒荣,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龙,山东元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强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汽车配件城B区305。
法定代表人:宋强,经理。
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与被告天津市强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