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民终4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高新区千喜百旺便利店,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银卡路。
经营者:何世海,男,锡伯族,1978年2月15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沈阳高新区千喜百旺便利店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1民初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高新区千喜百旺便利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沈阳高新区千喜百旺便利店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沈阳高新区千喜百旺便利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