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26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明发,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盱眙县铁佛镇欧玛特超市,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铁佛镇农贸市场内。
经营者:谭得祥,其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盱眙铁佛镇欧玛特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