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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米业协会与荆门市掇刀区勤源米业有限公司、都匀市赵记利民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民初551号
案件名称仙桃市米业协会与荆门市掇刀区勤源米业有限公司、都匀市赵记利民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仙桃市米业协会;荆门市掇刀区勤源米业有限公司;都匀市赵记利民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551号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永久,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市掇刀区勤源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高新区·掇刀区团林镇荆沙大道。

法定代表人:覃修强。

被告:都匀市赵记利民副食店,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小围寨城综合农贸市场2号门面。

经营者:赵光艳。

原告仙桃米业协会诉被告荆门市掇刀区勤源米业有限公司、都匀市赵记利民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仙桃米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仙桃米业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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