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551号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永久,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市掇刀区勤源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高新区·掇刀区团林镇荆沙大道。
法定代表人:覃修强。
被告:都匀市赵记利民副食店,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小围寨城综合农贸市场2号门面。
经营者:赵光艳。
原告仙桃米业协会诉被告荆门市掇刀区勤源米业有限公司、都匀市赵记利民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仙桃米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仙桃米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