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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澄海区南源玩具有限公司与宣招罗、周小玲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40号
案件名称汕头市澄海区南源玩具有限公司与宣招罗、周小玲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汕头市澄海区南源玩具有限公司;宣招罗;周小玲;张聪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40号 原告:汕头市澄海区南源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程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俊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睦,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招罗,女,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小玲,女,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张聪,男,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汕头市澄海区南源玩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宣招罗、周小玲、张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汕头市澄海区南源玩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周小玲、张聪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被告宣招罗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20年6月10日,原告汕头市澄海区南源玩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汕头市澄海区南源玩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汕头市澄海区南源玩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汕头市澄海区南源玩具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汕头市澄海区南源玩具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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