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150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永和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邱某1。
被告:邱某1,女,1991年1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永和益贸易有限公司、邱某1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
本案所涉的专利是名称为“风扇(N9-FAN)”、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
诉讼过程中,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