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5766号原告:东莞市凯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严屋社区******,公民身份号码为914***********566A。
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敏,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虎门祥兴百货商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1900MA501CWB3W。
经营者:余玉祥。
原告东莞市凯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虎门祥兴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凯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凯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东莞市凯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