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4162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13518J。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娟,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渝中区晨鑫办公用品商行,经营场所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118号-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3MA5UTJPW4H。
经营者:姜华金,男,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渝中区晨鑫办公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