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135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璧山区美美日化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中大街175号,注册号500227600064307。
经营者:龙海霞,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璧山区美美日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经变更诉讼请求后,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