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知民初42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24F.,GLASSTOWER,946-1DAECHI-DONG,KANGNAM-GU,SEOUL, REPUBLICOFKOREA)。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韩国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君美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俊丰。
被告: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滨河路1210号楼一层网点。
负责人:金光星。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深圳市君美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