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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汉医艾绒有限责任公司与衡水心爱医疗器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3知民初187-1号
案件名称南阳汉医艾绒有限责任公司与衡水心爱医疗器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阳汉医艾绒有限责任公司;衡水心爱医疗器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知民初187-1号原告:南阳汉医艾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车站南路2689号绿都如意湾对面。

法定代表人:柏华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璐,河南世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占东,河南世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心爱医疗器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肖张镇肖张村南。

法定代表人:周静。

原告南阳汉医艾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汉医公司)与被告衡水心爱医疗器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爱医疗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汉医公司诉称,汉医公司于2019年发现被告心爱医疗公司未经汉医公司许可,在“天猫tmall”官网上开设的店铺中使用“汉医”的名字进行宣传,且其销售的艾条产品等均印有汉医公司的图文商标形状,其行为侵害了汉医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且其销售的劣质产品等也对“汉医”这一品牌造成了不良影响,给汉医公司造成了大量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

故起诉请求判令心爱医疗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汉医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汉医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判令心爱医疗公司向汉医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费用40000元。

心爱医疗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规定,对因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心爱医疗公司的注册地是河北省衡水市,涉案商品的发货地也是河北省衡水市,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本案心爱医疗公司注册地是河北省衡水市,商品的发货地为心爱医疗公司注册地,即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均为河北省衡水市,且并无证据证明侵权商品储藏地或查封扣押地为河南省南阳市,因此本案认定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衡水心爱医疗器械商贸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原告南阳汉医艾绒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还。

原告南阳汉医艾绒有限责任公司应另行向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缴纳诉讼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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