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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威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鑫茂森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1民初9698号
案件名称武汉威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鑫茂森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武汉威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鑫茂森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9698号 原告:武汉威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晶港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渝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建生,上海市海华永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浩莉,上海市海华永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鑫茂森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团结大道1026号鸿江花畔里2栋1-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欧阳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波,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放,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威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鑫茂森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

原告武汉威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威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威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请求减少后,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威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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