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6780号 原告: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郑富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庄区振瑶日用品商行,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滨江中央华府**楼**。
经营者:覃振杰,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庄区振瑶日用品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