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345号 原告:斯琴巴雅尔,男,蒙古族,1974年9月1日出生,住内蒙古。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其图,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台博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白鹤镇东王村5组3号。
法定代表人:屠会芬,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斯琴巴雅尔与被告天台博武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斯琴巴雅尔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斯琴巴雅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斯琴巴雅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