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2民初1532号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鹤洞路30道5,6层(论岘洞,YangjinPlaza)。
法定代表人:李东雨(DONGWOO,LEE),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文,湖北广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图书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362号。
法定代表人:张绍宇。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与被告天津图书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