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2民初64号原告:成都贰麻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周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辰亮,四川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北区贰口麻餐馆,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66号。
经营者:郑萍。
原告成都贰麻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河北区贰口麻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成都贰麻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贰口麻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贰麻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成都贰麻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