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719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一层、三层、E栋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卢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孜,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滨航母通信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50号。
法定代表人:高华。
被告:黑龙**滨航母通信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尚志二分店,营业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00号。
负责人:高华。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滨航母通信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黑龙**滨航母通信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尚志二分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经查: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时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