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民初111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旦,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开平区老马便民商店,工商注册地址: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古镇新城康园108-3,实际经营地址: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新开路上“康园小区”东门附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05MA086W9G2G。
经营者:赵桂娟。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市开平区老马便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的企业登记信息显示被告名称为“唐山市开平区老马便民商店”,经与被告核实,其注册名称也应为“唐山市开平区老马便民商店”,故原告的起诉状中被告的名称“唐山市开平区老马便利商店”应为“唐山市开平区老马便民商店”,原告的书写属于笔误,本案被告为唐山市开平区老马便民商店。
本院认为,因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开平区老马便民商店关于本案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