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792号原告:宁波爱特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兰江街道筀竹村。
法定代表人:韩光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北京君恒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黎明,北京君恒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佛山市波盾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佛公路盐步路段广东广佛百货五金城内第五期A2座9-10铺。
法定代表人:王松平。
原告宁波爱特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波盾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30490994.7)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宁波爱特工具有限公司于本案开庭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佛山市波盾五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宁波爱特工具有限公司撤回对佛山市波盾五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爱特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宁波爱特工具有限公司负担(宁波爱特工具有限公司已预缴2300元,本院退回1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