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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大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东晋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新勤茂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1189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顺德区大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东晋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新勤茂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大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东晋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新勤茂五金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189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大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卢绍权,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云波,广东云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东晋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陈彦儿。

被告:佛山市新勤茂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黄卫光。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大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东晋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新勤茂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佛山市顺德区大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案开庭前以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佛山市南海区东晋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新勤茂五金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佛山市顺德区大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佛山市南海区东晋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新勤茂五金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大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佛山市顺德区大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佛山市顺德区大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已预缴4300元,本院退回4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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