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6知民初35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续鹏,河南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鹤壁市淇滨区良品通讯器材店,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区黄山路北6号。
负责人:王帅,男,198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市淇滨区良品通讯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