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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广州市荔湾区淘入心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3民初4822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广州市荔湾区淘入心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广州市荔湾区淘入心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3民初482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园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淘入心便利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芳和中环街2-10号首层自编A12。

经营者:陈旭群。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淘入心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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