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273号原告:中山市锐盈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绩东一裕丰工业区大楼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甘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东,北京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诗语,北京培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锦莲。
被告:广州正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兴东路一横街9号1-2楼。
法定代表人:戴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浩斌,广东盛博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剑文,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中山市锐盈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锐盈公司)与被告刘锦莲、广州正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中山锐盈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锐盈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锐盈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中山市锐盈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