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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锐盈电子有限公司与刘锦莲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73民初273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锐盈电子有限公司与刘锦莲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锐盈电子有限公司;刘锦莲;广州正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273号原告:中山市锐盈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绩东一裕丰工业区大楼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甘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东,北京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诗语,北京培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锦莲。

被告:广州正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兴东路一横街9号1-2楼。

法定代表人:戴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浩斌,广东盛博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剑文,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中山市锐盈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锐盈公司)与被告刘锦莲、广州正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中山锐盈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锐盈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锐盈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中山市锐盈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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