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95号原告:杭州xx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哈尔滨市平房区xx百货超市,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大街。
经营者:赵x。
被告:xx(广州)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叶xx。
原告杭州xx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平房区xx百货超市、被告xx(广州)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杭州xx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杭州xx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xx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杭州xx有限公司负担。